说明
一、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操作高度增加费,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操作基准面±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计算操作高度增加费,其中人工费占70%,材料费占18%,机械费占12%。
操作高度增加费系数表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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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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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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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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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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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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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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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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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的费用,按相应部分人工费的10%计算。
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相应部分人工费的10%计算。
4.本册定额第四章"起重设备安装"、第五章"起重机轨道安装"脚手架搭拆费按该章定额人工费的6%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40%,材料费占53%,机械费占7%。
5.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机),按每吨12.00元计取。
6.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40%,材料费占10%,机械费占8%,仪器仪表费占42%。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通用安装工程定额》中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八册《工业管道
安装工程》、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四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
(2)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四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四册定额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3)系统调试费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实施时,方可计取系统调试费。若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调试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