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打拔工具桩(041110)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打、拔工具桩。
  二、本章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本册相应项目执行。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斜度≤1:6,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五、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六、圆木桩按疏打编制。钢板桩按密打编制,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执行相应人工乘以系数1.05。
  七、打拔桩架90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八、竖、拆柴油打桩机架费用另行计算。
  九、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它材料费用中。
  十、打桩根椐桩入土深度不同土壤类别所占比例,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十一、水上打拔工具桩如发生水上短驳,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按设计桩长L(检尺长)查《木材、立木材积速算表》以体积计算。
  二、钢板桩:打、拔桩按设计图纸数量或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钢板桩使用费=设计使用量×使用天数×使用费标准(4.00元/(吨·天))。
  三、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四、如需计算竖、拆打拔桩架费用,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延长米、单排桩每200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