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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桩基(040301) |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钢筋混凝土板桩,钢管桩,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泥浆池及泥浆制作、泥浆处理,灌注桩后注浆,截桩头,声测管等项目。 二、桩基施工前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处理等,定额均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探桩位已综合考虑在各类桩基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四、打桩土质类别综合取定。 五、本章定额是按打直桩编制的,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 六、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七、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八、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项目均未包括运桩。 九、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 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2. 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3. 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4. 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十、打钢管桩项目不包括接桩费用,如发生接桩,按实际接头数量套用钢管桩接桩定额;打钢管桩送桩, 按相应打桩项目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数量乘以系数1.9。 十一、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十二、本章项目钻孔的土质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划分。 十三、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购入成品构件考虑,已包含桩位半径在15m范围内的移动、起吊、就位;超过15m时的场内运输,按定额“第四章 预制混凝土构件”第七节构件运输 1km 以内的相应项目计算。 十四、成孔项目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十五、埋设钢护筒项目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若不能确定实际用量可参考下表计算)一次摊销计算(同时扣除定额消耗量)。
十六、灌注桩混凝土均按水下混凝土导管倾注考虑,采用非水下混凝土时混凝土材料可抽换。项目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混凝土用量中均已包括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下表)
十七、泥浆制作按普通泥浆考虑。 十八、本章项目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泥浆池制作、泥浆处理及外运,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 钢筋混凝土方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 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空心部分体积不计; 3. 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按设计要求的桩体质量,以“吨”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 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 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 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四、灌注桩: 1. 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的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以米计算。项目的孔深指原地面(水上指工作平台顶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成孔项目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 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旋挖钻机钻孔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 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桩径截面面积计算体积计算。 3. 灌注桩后注浆工程量计算按设计注浆量计算,注浆管管材费用另计,但利用声测管注浆时不得重复计算。 4. 声测管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五、泥浆制作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六、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七、钢管桩内切割、精割盖帽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计算。 八、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填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填芯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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