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市政工程消耗量》(ZYA1-31 2021)、《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定额》(2017)、省市市政工程相关定额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情况而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厂区、庭院内的道路、园林绿化工程。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等文件的依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

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人工工日:

1. 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8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 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110,技工170,高级工330元。

3. 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材料:

1. 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 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表示。

2. 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 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 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 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 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施工机械台班:

1. 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 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 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

4. 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七、本定额砂浆、混凝土除另有规定外,均按预拌或成品编制的,如果采用现场搅拌,拌制增加费按第九册《钢筋工程》相应项目调整。

八、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发生时按各册规定计算。

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以上,均不包括×××本身。

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及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