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费用计取规则:

本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率标准为建议费率,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应根据实际工程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工期要求、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基础费率及最低费率。

各专业工程以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其中部分专业的项目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35%为计费基数,详见各项费用费率。

二、各项费用费率

(一)、一般措施项目

1.安全施工费:以建筑安装工程不含本项费用的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房屋建筑工程为3.27%;机电安装工程为2.18%;市政公用工程为1.71%

其中,智慧工地费用(安全施工费部分)区分工程规模,房屋建筑工程按不含本项费用的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以0.2%-0.3%计取;市政公用工程按不含本项费用的税前造价为取费基数,以0.1%-0.15%计取。

2.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

专业 取费基数 基础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35% 1.04%
《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通用安装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
《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1.56%

其中,智慧工地费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部分)区分工程规模,房屋建筑工程按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部分专业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35%)为计费基数,以0.18%-0.22%计取;市政公用工程按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部分专业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35%)为计费基数,以0.14%-0.20%计取。

3.雨季施工费:

雨季施工费工程量为全部工程量,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

专业 取费基数 基础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35% 0.86%
《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通用安装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
《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1.29%

(二)、其他措施项目

1.夜间施工增加费和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按下表计算:

单位:元/工日
项目 合计 夜餐补助费 工效降低和照明设施 折旧费
夜间施工 35 12 23
白天施工需要照明 23 - 23

2.二次搬运费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计算。

3.冬季施工费 冬季施工工程量,为达到冬季标准(气候学上,平均气温连5天低于5℃)所发生的工程量,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

专业 取费基数 基础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35% 4.75%
《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通用安装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
《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7.13%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按正常施工情况,由编制人自行确定。

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仅对符合发生市政工程干扰情形的工程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方可计取该项费用),按费率4%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2.计日工

3.总承包服务费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

专业 取费基数 基础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35% 13.65%
《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通用安装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
《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20.48%

(五)、利润

按下表所示取费基数和费率计算:

专业 取费基数 基础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1章、第16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35% 9.75%
《市政工程定额》第1、10册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第2-15章、第17章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通用安装工程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
《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市政工程定额》第3-9、11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定额》第2册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14.63%

(六)、规费

本费用标准中的规费招标控制价费率应依据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自行设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不得高于当地人社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规定。

最低费率为1.65%,其中仅包含社会保险费,其他项目按各市规定执行。

(七)、税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