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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系统调试 |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等工程。 二、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系统调试。 三、有关说明: 1.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防火控制装置灭火系统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的全系统检测、调整和试验。 2.定额中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另行计算。 3.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火灾报警系统调试,不含报警主机(或主机回路板)安装时,套用单点调试定额,点数按带有地址码的报警总线器件计算工程量。 5.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点数以执行切除非消防电源的模块数量确定点数。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按报警控制器的设备容量(点数)计算。若一个消控中心由多台报警控制主机连网组成,应按组成该系统的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设备总容量(点数)计算,与设备实际所连接的点数无关。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按控制设备本身容量(点数)计算,执行相应的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定额。 二、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式按消防广播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和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的数量分别以“个”或“部”为计量单位。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器数量以“点(支路)”为计量单位;消火栓灭火系统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消防水炮控制装置系统调试按水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 四、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五、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按气体灭火系统装置储瓶容器的规格,以“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