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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定额人工费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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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以费用形式表示,不体现工日单价和工日消耗量。通过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动态管理。 2.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定期采集测算建筑业劳务市场人工费信息,发布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及时反映监测的市场人工费变化趋势,指导定额人工费进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引导、稳定劳务用工市场供求关系。 3.人工成本综合指数是指反映建设工程市场人工费整体变化情况的指数。测算原理是收集测算各专业工程中的各工种人工费占该专业工程总人工费权重及各专业工程在整个建筑业所占的权重,得到各工种的综合权重;通过定期采集各工种单价,经计算得到每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 4.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以基期为计算基础,反映测算期相对基期的变化情况。其中,基期以2024版定额为基础。人工费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5.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原则上每年测算并发布一次,当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时,增加测算发布次数。 6.合同履行对应的周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约定的可按施工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7.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 8.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9.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合同价款。 10.湖北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全省人工费动态管理工作。各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人工费动态管理工作,定期采集劳务合同、工日价格表等基础资料,分析测算发布本地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并将发布结果报送湖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湖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发布人工成本综合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