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装配式天棚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含快装天棚龙骨(部品)、天棚面层(部品)、集成吊顶(部品)、其他工程(部品)共4节。

二、天棚龙骨、天棚面层系指工厂生产配套集成的自饰面无机矿物复合板吊顶天棚,适用于平面天棚。天棚面层按硅酸钙涂装板考虑,材质、规格尺寸、自饰面不同时可调整材料,人工、机械不变。

三、快装天棚龙骨安装指利用“几”字型龙骨固定在墙面装饰板上。如利用“L”型龙骨固定在原墙面上,人工费乘以系数1.1,“ L”型龙骨置换“几”字型龙骨其用量不变。如需增加吊杆,吊杆材料按实计算,人工费乘以系数1.1。

四、集成吊顶由装饰模块、功能模块及构配件组成并在工厂生产集成、可现场自由组合安装的多功能一体化装置。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

五、本章不包括检修口、灯光槽、送(回)风口等天棚面层现场开孔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六、天棚面层定额中不包括灯具、换气扇等的安装,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天棚子目不包括钢架转换层,设计需使用时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相应子目。

八、天棚子目不包括安装于天棚面的各种回光灯槽、窗帘盒、各种装饰及功能线条,设计需使用时按相应子目执行。

九、铝合金灯槽按展开宽度400mm以内、铝合金窗帘盒按展开宽度500mm以内编制,如展开宽度大于定额规定,材料可以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十、GRG灯槽按展开宽度400mm以内编制,如展开宽度大于定额规定,超过部分并入天棚面层按面积计算,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面、跌级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检查口和管道所占面积,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外的孔洞(现场开孔不予扣除)、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二、SMC模压板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四、窗帘盒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如设计图纸未注明尺寸可按洞口尺寸加300mm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