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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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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全国统一《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8)、《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及《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及绿化工程。 三、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费用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四、本定额的全费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定额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增值税之和。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原规费中为生产工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人工费,为企业管理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定额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是按正常施工组织和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工期进行编制的,是近一段时期内我省工程建设生产效率社会平均水平的反映。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其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均已包含在定额中。 八、关于本定额的人工 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量、工日单价,以完成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全部人工费表示。 2.人工费包括支付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 3.本定额的人工费不作为企业与劳务单位结算劳务报酬的标准。 九、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除另有说明外,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列出的材料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除税价格,由除税的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并入材料中。材料数量调整时,不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6.对于本定额中不便计量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以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基数不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 7.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8.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 (1)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 (2)实际使用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 9.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板枋材(指硬木、杉木或松木)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10.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关于机械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的机械按我省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附录三中扣燃料动力费的除税价格取定。机械台班数量调整时,同步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5.定额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考虑的。实际工程中,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费用按价差处理,价差作为独立费用,计取增值税。计算公式: 机械费价差=∑(甲乙双方商定的租赁价格或租赁机械市场信息价格-《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附录中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定额中大型机械总台班数×租赁机械调整系数 其中:租赁机械调整系数综合取定为0.43。 十一、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管理,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4)规定执行。 十二、本定额的其他规定 1.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和木材干燥均是按自然养护和自然干燥制定的。如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和木材采用其他方法养护和其他方法干燥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2.本定额所使用的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材料、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957.71元/10m3。 (2)水增加3.80m3/10m3。 (3)混凝土搅拌机增加0.39台班/10m3。 (4)混凝土坍落度取定如下: 3.山上施工,运输车不能直接到达施工现场而发生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 4.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执行定额时的有关规定 1.本定额中,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2.本定额中的材料、机械价格均为除税价。实际采用简易计税法时,可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附录中材料与机械台班的含税价、本定额及《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4)相关规定计算全费用。 3.本定额中的计价材料价格为编制期定额取定价,可根据市场实际进行调整。 4.定额的各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附注等条文中,凡注明允许按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换算的,均应按本定额所列单价计入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中。 5.本定额中机械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为统一划分,除另有说明外,实际采用机械与定额不同,且定额配置机械能够完成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时,一般不允许换算。 6.本定额材料泛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施工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定额中材料消耗量以“(×××)”表示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其材料价值应计入定额材料费中。 7.本定额未列的项目,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收集补充,并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8.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9.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的,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的,则不包括“××”本身。 10.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