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和《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的基础上,
结合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装饰装修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区域内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标准的办公楼等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也适用于房屋建筑二次设计的装饰装修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五、本定额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六部分。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费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相应计算了材料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
(二)用量较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费用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三)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见附录A。
八、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按各章规定调整。
九、本定额加工成型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锯材表示。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树、楠木、樟木、栎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十、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综合确定。
(二)用量较少、占机械费比重小的机械费用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十一、本定额中的材料价格是材料运至工地的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以及采购保管费;材料预算价格按海口市2015年9月份同期材料的价格计算,本定额预算价格中加()符号者,表示该子目为不完全基价。
十二、本定额中台班单价包括第一类费用的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和第二类费用的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费。机械台班价格采用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基价,并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定〔2016〕1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除税。
十三、本定额中个别缺项子目,可按相关专业定额子目套用,但管理费、利润及其他费用仍按本定额规定的费用计算。
十四、本定额综合价格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组成。管理费按人工费的28%计算,利润按人工费的22%计算。
定额中的管理费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税金、其他等。
十五、本定额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琼建质[2009]242号)的规定计算。
十六、本定额对下列情况下工程施工的人工降效作出规定,并列入相应项目内:
(一)在经营生产状态下施工,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计算人工降效费用。
(二)在有害身体健康(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场所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计算人工降效及保健费。
(三)在地下室、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40%计算人工降效及照明费用。
十七、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注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注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八、本定额中注有“××以下”或“××以内”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九、本定额的印发、勘误、解释、修改,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