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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说明 |
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支护、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装饰和其他,共九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
(一)单跨lOO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二)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三)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一)《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 (四)《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C/TB06-02-2007; (五)《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2011;
(六)相关省、市、行业现行的市政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
四、本册定额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五、本册定额中混凝土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定额中未考虑混凝土输送,发生时执行“第三章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混凝土输送”相关项目。
六、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一)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二)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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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
H≤22 | 1.25 | 1.60 | |||||||||
H>22 | 1.50 | 2.00 |
七、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超过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可另行计算。
八、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第十一册《措施项目》相关项目。
九、本册定额中混凝土养护是按土工布考虑的,若使用塑料薄膜养护,塑料薄膜按土工布消耗量乘以系数2.5,其他不变。
十、本册定额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