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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共10节86个子目。 二、本章定额中土质是根据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和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结合纯沉桩时间划分为一级土、二级土(见下表)。
土壤级别确定方法: 1.有砂夹层时,优先按砂层情况确定土级别。 2.按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并参考每米纯沉桩平均时间确定土级时,桩长在12m以内,相当于桩长三分之一的土层厚度应达到规定物理力学性能指标;12m以外,按5m厚度确定。 三、本章定额中土级按一级土考虑,遇二级土时,按一级土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3、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43计算。 四、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33,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43。 五、本章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本册第八章有关项目计算。 六、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七、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八、陆上、支架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但船上打桩已包括船只水上运桩。 九、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人工及机械消耗量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2.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3.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十、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本册第八章有关项目计算。 十一、钢管桩填芯如采用其他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十二、木驳船、铁驳船使用费可按合同约定或信息价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桩按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m3”为单位计算,不包括管桩空心部分的体积。 2.钢管桩按设计长度(设计桩顶到桩底标高)、管径、壁厚以“t”为单位计算。 二、接桩 1.方桩按设计图纸以“个”为单位计算,焊接桩的型钢用量可按设计图纸相应调整。 2.管桩、钢管桩接桩以“个”为单位计算。 三、送桩 1.钢筋混凝土桩按预制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高度(送桩起始点以下至设计桩顶面的距离)以“m3”为单位计算。 2.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定额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9。工程量按送桩高度、管径、壁厚以“t”为单位计算。 3.送桩起始点规定: (1)陆上打桩为原地面平均标高以上0.5m处。 (2)支架上打桩为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以上0.5m处。 (3)船上打桩为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以上1m处。 四、钢管桩内切割以“根”为单位计算,精割盖帽以“只”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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