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措施项目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井点降水等项目。

  二、围堰工程:

  1.本章定额适用于人工筑拆的围堰项目。机械筑、拆的围堰执行“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相关项目。

  2.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

  3.围堰工程50m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定额括号中所列黏土数量为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4.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均不包括打拔,应按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另计,数量按实际计算。

  5.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应按麻袋、尼龙袋的规格调整材料的消耗量,但人工、机械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而执行相应的脚手架项目。

  7.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8.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9.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超出部分执行筑岛填心项目。

 10.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椐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m

  三、脚手架工程

  本章定额中脚手架均按钢管式脚手架编制,未包括脚手架基础加固。

  1.钢管脚手架定额中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

  2.砌筑物高度超过1.2m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

  四、井点降水

  1.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黏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

  2.井点类型的选用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至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及深井井点。井点使用时间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

  3.井点(管)间距根椐地质和降水要求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4.井点降水过程中,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计。

  5.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6.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五、其他措施: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执行《河南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工程:

  1.围堰工程分别按体积和长度计算。

  2.以体积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3.以长度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4.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二、脚手架工程:

  1.满堂脚手架按搭设 净面积计算,其高度在3.65.2m之间时,计算基本层,5.2m以外,每增加1.2m计算一个增加层,不足0.6m按一个增加层乘以系数0.50计算。满堂脚手架增加层=(室内净高-5.2/1.2

  2.单排、双排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度以面积计算,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面积计算。

  三、井点降水:

  1.轻型井点以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以10根为一套;井点的安装、拆除以“10根”计算;井点使用的定额单位为“套·天”,累计根数不足一套的按一套计算。

  2.深井井点的安装、拆除以“座”计算,井点使用的定额单位为“座·天”。

  3.井点使用一天按24h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