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在《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HEBGYD-B-2012)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招投标、施工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工期和施工组织设计,常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装备、劳动组织进行编制的。
二、本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
三、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和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以及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五、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消耗量是综合建筑市场各工种相应配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测定。包括完成本标准各项目全部施工过程所需的各种用工消耗量,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区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2.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3.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以“%”表示。
4.材料、成品、半成品损耗率见附录。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
2.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以“%”表示。
八、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相应子目内。
九、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包括在第八章垂直运输工程及超高措施相应子目内。
十、本标准中所使用的砂浆按干混砂浆编制,干混砂浆重量(t)=砂浆体积(m3)×1.908(t/m3)。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砂浆时,执行相应项目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时,干混砂浆换为现拌砂浆,每m3砂浆人工增加0.37工日,水消耗量不变,干混砂浆储料罐(带搅拌机)换为灰浆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砂浆时,干混砂浆换为湿拌砂浆,每m3砂浆人工扣减0.12工日,水消耗量扣减0.28m3,干混砂浆储料罐(带搅拌机)台班消耗量全部扣减。
十一、本标准的工作内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
十二、施工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应单独设置水表、电表,按表数量据实计量;未单独设置水、电表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商定。
十三、本标准中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注有“xx以外”或“xx以上”者均不包括“xx”本身。
十四、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