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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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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措施项目包括操作高度增加费、超高费、脚手架搭拆费、垂直运输费、系统调试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停水停电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配合费及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等。 二、措施项目均以本标准计算出的各专业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 三、措施项目 1.脚手架搭拆费:单独承担的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脚手架搭拆费。 2.超高费: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民用建筑施工时发生的降效费用。 3.操作高度增加费(已考虑了操作高度增加因素的项目除外),操作高度超规定高度(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为3.6m,电气工程为5.0m,通风空调工程为6.0m,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为6.0m)时施工发生的降效费用,以高度增加部分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 4.检验试验配合费:配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5.冬季施工增加费:指当地规定的取暖期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工效降低、保温、加热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不包括暖棚搭设、外加剂和冬季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所增加的费用,发生时另计。施工期不足冬季规定天数50%的按50%计取。施工期超过冬季规定天数50%的按全部计取。 6.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季以外的时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工效降低、防雨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施工期不足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50%计取。施工期超过雨季规定天数50%的按全部计取。 7.夜间施工增加费:在合理工期内,必须连续施工而进行夜间施工发生的费用。包括照明设施安拆及使用费、劳动降效、夜间补助费用和白天在黑暗场所施工的照明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赶工而采用夜班作业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8.二次搬运费:除消耗量标准已列运输项目外的工程所需材料、成品、半成品由工地仓库不能一次运至安装地点,必须再次搬运、装卸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自建设单位仓库至工地仓库的搬运以及施工平面布置变化所发生的搬运费。 9.停水停电增加费:是指施工期间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和停电每周累计在8小时内而造成的停工、机械停滞费用。 10.工程定位复测配合费及场地清理费:是指工程开、竣工时配合定位复测、竣工图绘制的费用及移交时施工现场一次性的清理费用。建筑物正常施工中造成的全部垃圾清理至建筑物外墙50m范围以内的费用,不包括外运。 11.成品保护费:指为保护工程成品完好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12.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指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因降效而增加的人工费。 13.垂直运输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发生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用。层高在5m以内的单层建筑(无地下室)内的安装工程不计算垂直运输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