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拆除工程

 


说明

一、本章子目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内线、外线的拆除工程。

二、各项拆除工程应依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完整。管线损耗率不大于10%,灯具及器具不大于20%。

三、管线及灯具设备残老,无使用价值者,应在本标准子目基础上管线乘以0.7系数,灯具设备乘以0.5系数。管线拆除需开槽(刨沟)、打透眼时,执行“第一部分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四、本章子目除各节另有注明者外,均包括拆卸各项设备、管线、附属零件等,并分类整理好,集中到现场指定地点,以待验收。

五、凡本章标准子目未列的拆除工程,可按下列方式计算:拆除人工消耗量=安装相应子目的人工消耗量×拆除系数(不计取材料、机械消耗量)。拆除系数见下表:

序号 名称 拆除系数
1 各种开关、插座及控制装置 0.35
2 10kV以下电力电缆 0.55
3 控制电缆 0.50
4 防雷接地装置 0.70
5 弱电工程 0.40

六、变压器拆除适用于10kV以下自耦变压器、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的拆除。

七、变压器水冷系统以冷却器为界,冷却器至变压器的管道拆除已包括在子目内,冷却器及外部拆除套用其他相应子目。

八、控制、继电、配电屏、柜、箱的拆除已包括了二次回路外部接线的拆除,不应再套用盘、柜拆线子目。

九、盘、柜拆线是指对旧配电屏、箱、柜、盘进行改制,将旧线拆除后重新配线。其他接线拆除均已包括在相应的子目中,不另计算。

十、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拆除适用于220V以下各种容量的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及不间断电源拆除。

十一、电缆拆除工程

1.本节包括常用的10kV以下电力电缆拆除,未考虑在河流积水池、水底、井下等条件下的电缆拆除。

2.在山地、丘陵地区直埋敷设的电缆拆除,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

3.人工挖填电缆沟,执行“第七章电缆工程”相应子目。

4.铝芯电缆拆除可按相应截面铜芯电缆拆除项目执行,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0.8。

十二、桥架拆除执行相应槽架拆除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变压器、消弧线圈、断路器、互感器、高压配电柜及电容器柜、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的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二、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避雷器的拆除以“组”为计量单位计算。

三、带形铜(铝)母线拆除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10m/单相”为计量单位计算。

四、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拆除以“m”为计量单位计算。

五、控制、继电、配电屏、柜、箱、控制台、直流屏、模拟屏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六、各种开关、按钮、熔断器的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七、免维护蓄电池拆除以“组件”为计量单位计算;不间断电源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八、电缆拆除按单根延长米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九、各种材料的配管拆除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十、各种材料的配线拆除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十一、塑料护套线、槽板配线拆除按线路延长米以“100m”为计量单位计算。

十二、各种灯具拆除以“10套”为计量单位计算,开关、插座拆除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十三、各种点形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拆除以“10只(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线形探测器拆除以“10m”为计量单位计算,包括接口、模块及固定装置拆除。

十四、按钮、模块、总线隔离器拆除以“只”为计量单位计算;报警显示控制装置、监控设备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十五、出入口控制设备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