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建筑物超高措施

 


说 明


一、本章适用于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工程。
二、建筑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建筑高度按下列方法计算:

1.平屋顶带女儿墙的算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无女儿墙的算至其屋面檐口顶点;
2.坡屋面算至屋脊,曲屋面算至屋面最高顶点;
3.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取其中的最大值;
4.屋顶的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均不计入高度内。
三、同一建筑高度不同时,按不同高度分别计算超高措施。同一屋面的前后高度不同时,以高檐为准。
四、超高建筑增加措施综合了由于超高施工人工、其他机械(扣除垂直运输、吊装机械、各类构件的水平运输机械以外的机械)降效以及加压水泵等消耗量。垂直运输、吊装机械的超高降效已综合在相应章节中。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高度超过20m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超高建筑面积)计算超高增加措施,其增加措施均按与建筑物相应的高度标准计算。20m所对应楼层的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超高措施工程量,20m所对应的楼层按下列规定套用:
1.20m以上到本层顶板高度在本层层高50%以内时,按相应超高子目乘以系数0.50。
2.20m以上到本层顶板高度在本层层高50%以上时,按相应超高子目计算。

二、建筑物20m以上部分的层高超过3.6m时,每增高1m(包括1m以内),按相应超高子目提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