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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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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费用标准(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附件)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综合测算编制的。 2 费用项目组成 2.1 项目组成 2.1.1 园林绿化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2.2 直接费 2.2.1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2.2.2 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4)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本价格是材料由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后的出库价格。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指材料生产厂的材料出厂价。 (2)材料运杂费,指材料从来源地起运至施工工地仓库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车船等运输费、出入库费、装卸费、调车费、专用线折旧费、加长加重腐蚀易碎物资和泥泞、坡道等附加费以及过路桥费、场外运输损耗和运输保险费。 (3)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增加费。 (4)采购及保管费,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材料的采保费率分为两种情况,有色金属和设备为1.3%,其他建设工程材料为2%。 3.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由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七项费用组成。 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费用。 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和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其他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交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2.2.3 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2.3 间接费 2.3.1 间接费主要指企业管理费。 2.3.2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8.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9.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10.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环保税、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等。 2.4 利润 2.4.1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2.5 税金 2.5.1 税金,是指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3 有关规定 3.0.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按当地劳务市场确定价格。 3.0.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3.0.3 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包括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方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承包方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不含设备费)的3%以内计取。 2.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 3.0.4 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若合同无约定可参照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相关规定计算。 3.0.5 本标准是按合格等次的建筑产品编制的。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 3.0.6 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中。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4 费用标准 4.0.1 说明 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园林和绿化工程。 4.0.2 工程费用标准 园林工程费用标准(一般计税)
园林工程费用标准(简易计税)
绿化工程费用标准(一般计税)
绿化工程费用标准(简易计税)
5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注:本计价程序中直接费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