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临时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洞内通风机,洞内通风筒安、拆年摊销,洞内风、水管道安、拆年摊销,洞内电路架设、拆除年摊销,洞内外轻便轨道铺、拆年摊销等项目。
  二、本章适用于岩石隧道洞内施工所用的通风、供水、供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三、本章按年摊销量计算,施工时间不足一年按"一年内"计算,超过一年按"每增一季度"增加,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算。
  四、本章临时风水钢管、照明线路、轻便轨道均按单线设计考虑,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规定需安双排时,工程量应按双排计算。
  五、洞长在200m以内的短隧道,一般不考虑洞内通风。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必须通风时,按定额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洞长按主洞加支洞的长度之和计算(均以洞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二、洞内通风按洞长长度计算。
  三、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洞口施工长度减20m以长度计算。
  四、风、水钢管按洞长加100m以长度计算。
  五、照明线路按洞长长度计算。
  六、动力线路按洞长加50m以长度计算。
  七、轻便轨道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以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