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估价表),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支护、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装饰工程和其他,共九章。
二、本册估价表适用于: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估价表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 103-2008;
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5.相关省、市、行业现行的市政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
四、本册估价表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五、本册估价表中混凝土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定额中未考虑混凝土输送,发生时执行"第三章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混凝土输送"相关项目。
六、本册估价表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项目 |
现浇混凝土、陆上安装梁 |
人工 |
起重机械 |
提升高度H(m) |
消耗量系数 |
消耗量系数 |
H≤15 |
1.10 |
1.25 |
H≤22 |
1.25 |
1.60 |
H>22 |
1.50 |
2.00 |
七、本册估价表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超过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由各地区、部门自行制定调整办法。
八、本册估价表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第十一册《措施项目》相关项目。
九、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