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7)

 



  一、为了配合《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试行)》的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计价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二、本费用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三、本费用定额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配套执行。
  四、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取费分类:
  (一)混凝土构件单独吊装工程
  适用于单独发包的混凝土构件吊装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混凝土构件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吊装就位、注浆及固定等工作。
  (二)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工程内容,但钢结构制作安装、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大型土石方工程、配套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包括幕墙工程)仍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
  五、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取费标准
  1、管理费和利润:见表 1-1、表 1-2。
  表1-1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一般计税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率()

利润率()

混凝土构件单独吊装工程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

16

8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29

12

  表1-2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简易计税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企业管理费率()

利润率()

混凝土构件单独吊装工程

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15

7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28

12

  2、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按清单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依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组价。包括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等项目。
  (2)以费率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见表 2-1、表 2-2。
  表2-1 总价措施项目取费标准(一般计税法)

项目

计算基础

混凝土构件单独吊装工程()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夜间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00.1

非夜间施工照明

-

0.2

冬雨季施工

0.050.2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00.05

临时设施

12.3

赶工措施

0.52.1

按质论价

13.1

住宅分户验收

-

0.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基本费率

1.58

3.12

省级标化增加费

-

0.73

  表2-2 总价措施项目取费标准(简易计税法)

项目

计算基础

混凝土构件单独吊装工程()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夜间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

工程设备费

-

00.1

非夜间施工照明

-

0.2

冬雨季施工

0.050.2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00.05

临时设施

12.2

赶工措施

0.52

按质论价

13

住宅分户验收

-

0.4

安全文明

基本费率

1.4

3.0

施工措施费

省级标化增加费

-

0.7

  注:对于开展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地区,市级标化增加费按省级费率乘以0.7系数执行。
  3、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发包人给定的标准计取。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价格计取。
  (2)计日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的总承包服务内容,按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包含工程设备费)为计费基础,仅提供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费率为1%;除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外,还提供配合服务时,费率为2~3%。
  4、规费
  (1)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费率暂按1‰计列,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各市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计取。
  (2)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见表 3-1、3-2。
  表3-1 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一般计税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社会保险费()

公积金()

混凝土构件单独吊装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1.3

0.24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3.2

0.53

  表3-2 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简易计税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社会保险费()

公积金()

混凝土构件单独吊装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1.2

0.22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3

0.5

  5、税金:一般计税法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 11%。简易计税法以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市区3.36%、县镇3.30%、乡村3.18%。如各市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计取。
  六、本费用定额取费程序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 号)规定执行。
  七、本费用定额未涉及部分,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及其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