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计算规则

 


一、为了配合《江苏省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古建筑修缮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暂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配套执行。

四、古建筑修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五、古建筑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见表1。

表1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2.措施项目费

(1)单价措施项目:按清单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依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组价。

(2)以费率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见表2-1、表2-2。

如施工组织设计需使用汽车式起重机的,经建设单位认可,汽车式起重机的费用办理签证后另行计算。

表2-1 总价措施项目取费标准(一般计税法)

表2-2 总价措施项目取费标准(简易计税法)

3.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发包人给定的标准计取。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价格计取。

(2)计日工: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的总承包服务内容,按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包含工程设备费)为计费基础,仅提供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费率为1%;除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外,还提供配合服务时,费率为2~3%。

4.规费

(1)环境保护税:按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费率暂按0.1%计列,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各市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计取。

(2)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见表3。

表3 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

5.税金:一般计税法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9%。简易计税法以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市区3.36%、县镇3.30%、乡村3.18%。如各市另有规定的,按各市规定计取。

六、取费程序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执行。

七、本费用计算规则未涉及部分,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及其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