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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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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满足古建筑修缮工程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江苏省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消耗量定额”)。 二、 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营造法原》为主设计、建造的古建筑的修缮工程。对按《营造法原》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进行修缮的工程,执行本消耗量定额时,人工乘以系数0.90。(勘误) 三、本消耗量定额是古建筑修缮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依据;是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是相关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四、本消耗量定额包括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砖细工程、石作工程、砌筑和抹灰工程、屋面工程、木作工程、园路工程、油漆工程、二次搬运和构件场外运输工程以及脚手架工程,共十一章。 五、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现行古建筑修缮工程设计及施工规范,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我省现阶段古建筑修缮工程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机械化程度等进行编制的。定额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但相应定额子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准备、场内搬运、施工操作到完工清理等全部工序的消耗已包含在定额内。 六、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屋面板底或椽子上表面的的高度(重檐以最上一层檐口为准)。 七、本消耗量定额中的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三项费用组成。消耗量定额中带括号的定额项目和材料价格供选用,未包含在基价内。 八、本消耗量定额人工工资,分别按普工150.00元/工日、技工250.00元/工日、高级技工400.00元/工日计算。工日中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部分项目的材料加工及人工幅度差等。 九、本消耗量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古建筑修缮工程零星、分散、工程规模较小、连续作业差、施工障碍等因素。 十、材料说明及有关规定: 1.本消耗量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原价(包括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场外运输费]×1.02(采购保管费)。 2.本消耗量定额中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合格的品种、规格加施工场内运输损耗及操作损耗以数量列入定额,次要和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按“元”列入。 3.除注明者外,周转性材料已按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要求以摊销量列入定额项目中。 4.本消耗量定额附录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仅反映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时,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基价内。
本消耗量定额已根据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征,综合考虑了施工机械与人力代机械的不同作业因素,用量小的机械均合并为“机械费”以“元”计入,除定额已注明外,无论实际使用何种机械或是否使用机械,均不调整。(勘误) 十二、本消耗量定额各章节除注明外,均按檐口高度在20m以内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超过20m部分的工程项目增加人工降效系数:20~30m为5%,20~40m为7.5%,20~50m为10%,以此类推檐口高度每升高10m,降效系数递增2.5%。 十三、本消耗量定额拆除,是指拆下的材料或构件不利用的情况;拆卸是指拆卸的材料或构件要利用的情况。拆除定额包括原有构件、材料的拆除、清理并运至30米以内指定地点堆放;拆卸定额包括原有构件、材料的拆卸、清理并运至30米以内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拆卸可利用材料时应尽量保证材料的完好,旧材料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拆除、拆卸构件、材料及垃圾的装袋、场外运输及消纳费用另计。 十四、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电表读数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十五、关于增值税计算方法 1.本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含税价列入,其他材料费的增值税率按10%计列,机械费的增值税率按6%计列。 2.实际使用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相关文件要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十六、本消耗量定额中凡注有“×××以内”均包括×××本身,“×××以上”或“×××以外”均不包括×××本身。 十七、本消耗量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