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拆除

说明

    一、本节包括:报警、联动、广播、通讯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灭火系统设备等拆除工程。

    二、点形探测器包括感烟、感温、复合、火焰、紫外、可燃气体、被动红外光束等独立探测装置,红外光束探测特指红外对射探测装置。

    三、按钮拆除适用于报警、联动、灭火系统中各类按钮,其中带电话插孔的手钮、气体灭火紧急启/停按钮,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2

    四、模块拆除适用于各类编址、非编址模块拆除,其中多输出编址模块、非编址模块拆除,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2

    五、柜式、琴台式报警(联动)控制器拆除,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5

    六、多线制重复显示器拆除,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2

    七、广播通讯柜指广播、通讯一体的控制柜,其拆除不分种类、规模,均按该项目执行。

    八、端子箱拆除40对以下编制,40对以上每增加40对,综合工日增加20%;扬声器拆除不分壁挂、吸顶等安装方式。

    九、CRT显示系统拆除按报警控制器拆除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种点形探测器拆除以“10()”为计量单位;红外线探测器拆除以“10套”为计算单位;线形探测器拆除以“10m”为计量单位,包括接口、模块及固定装置拆除。

     二、按钮、模块、总线隔离器拆除以“只”为计量单位。

     三、各种壁挂、柜式、台式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按多线制、总线制区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重复显示器、警报装置、壁挂式电源箱、广播通讯柜、端子箱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五、扬声器、通讯分机、通讯插座、备用电池等拆除以“只”为计量单位。

     六、喷头拆除以“10个”为计量单位。

     七、湿式报警装置、温感式水幕装置拆除以“组”为计量单位。

     八、水流指示器拆除区别不同连接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九、减压孔板、集热板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十、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拆除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一、气压罐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二、气体贮存装置拆除区别不同容积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三、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拆除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泡沫灭火系统设备拆除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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