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木屋架制作安装、木构件制作安装、屋面木基层制作安装、其他木构件制作安装、装配式木构件安装五节。

二、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取定。传统木结构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制作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三、设计刨光的木构件应增加刨光损耗,设计要求现场刨光的木材,板方木单面刨光边长加2.5mm,双面刨光边长加4mm;圆木全刨光直径加5mm。

四、屋架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距离。

五、屋面板制作厚度不同时,板枋材消耗量可以调整,其余不变。

六、木屋架、钢木屋架中的钢板、型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6%损耗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七、升降黑板定额子目按成品编制,粉笔槽及活式黑板的滑轮、溜槽及钢丝绳等,均包括在升降黑板材料成品价中。

八、装配式木构件安装。

1.地梁板安装已包括底部防水卷材的内容,按墙体厚度不同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2.木构件安装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拆,以及支撑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

3.柱、梁安装按材质和截面面积不同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4.墙体木骨架安装按墙体厚度不同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墙体龙骨间距按400mm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5.平撑、剪刀撑以及封头板的用量已包括在楼板格栅项目中,不另计算。地面格栅和平屋面格栅套用楼板格栅相应定额子目。

6.桁架安装不分直角形、人字形等形式,均套用桁架相应定额子目。

7.屋面板安装根据屋面形式不同,按两坡以内和两坡以上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制作安装。

1.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均按图示体积并入相应的屋架工程量内。

2.圆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圆木屋架上的挑檐木、风撑等设计规定为方木时,应将方木体积乘以系数1.70折成圆木并入圆木屋架工程量内。

3.钢木屋架工程量按木屋架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4.带气楼的屋架并入依附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5.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工程量并入相连屋架工程量内计算。

二、木构件制作安装。

1.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3.木地楞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平撑、剪刀撑、沿游木的用量已包括在内,不另计算。

三、屋面木基层制作安装。

1.屋面椽子、屋面板、挂瓦条、竹帘子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屋面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及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2.封檐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博风板按斜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mm。

3.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长度设计无规定时,简支檩木按相邻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按设计总长度乘以系数1.05计算。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条工程量内,檩托木、檩垫木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四、其他木构件制作安装。

1.检修孔木盖板以洞口面积计算。

2.升降黑板按框外围面积计算。

五、装配式木构件安装。

1.地梁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墙体木骨架及墙面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孔洞周边加固板不另计算,墙体木骨架安装应扣除结构柱所占面积。

4.楼板格栅及楼面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0.3m2的洞口所占面积,孔洞周边加固板不另计算,楼板格栅安装应扣除结构梁所占面积。

5.格栅挂件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6.木楼梯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7.屋面椽条和桁架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切肢、切角部分所占体积。屋面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8.封檐板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檐口外围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