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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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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号令); 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以及有关配套定额;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TY 01-31-2021); 4.《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 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 7.《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 72.1~11-2008);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9.《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11.《〈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 12.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3.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包含在定额内。 七、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进行调整换算。 八、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确定。 人工消耗量以实物量人工费表现,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工人自备工具、机具的费用及消耗量定额未包括的辅助材料费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九、本定额材料及配合比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4.周转性材料(租赁材料除外)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 5.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定额第二十二章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 6.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浇捣(除第九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外)按预拌混凝土编制,未包括混凝土从混凝土搅拌车或搅拌点至构件的运输费用。采用泵送时套用定额相应子目,非泵送时套用非泵送混凝土增加费定额子目。 7.本定额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按半成品考虑,其信息价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8.本定额中所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的项目,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t砂浆增加:人工费19.09元、灰浆搅拌机(拌筒容量200L)0.06台班,同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目按每t砂浆增加人工费52.47元,同时,将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灰浆搅拌机(拌筒容量200L),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中每t砂浆扣除人工费11.17元,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9.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树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项目取定不符的,可以换算。 十、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确定: 1.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 2.部分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用量,燃料动力消耗量包含在定额中。 十一、本定额未列的子目,参照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定额的相应子目执行。 十二、本定额表中的基价、材料费、机械费、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体现含税价和除税价,其分子表示除税价,分母表示含税价。 十三、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做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备案。 十五、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