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垂直运输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卷扬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动臂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四节。

二、本定额垂直运输子目区分不同的机械种类、机械型号、檐口(提升)高度按租赁机械编制。

三、本定额按包含机械租赁、机上操作人员、配合用工、燃料动力等费用。不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基础、场外运输、安拆等费用。

机械租赁费按一台垂直运输机械租赁时间为一个月(即台·月)计算费用。机械租赁内容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保险费、检测费、租赁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等。

四、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按独立高度、檐口高度设置子目。建筑物檐口高度≤独立高度定额子目适用建筑物檐口高度的,执行相应独立高度的定额子目;建筑物檐口高度>独立高度定额子目适用建筑物檐口高度的,执行相应檐口高度的定额子目。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型号、独立高度定额子目、檐口高度定额子目参照表A.17-1。

表A.17-1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选用参考表

五、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垂直运输高度。

1.建筑物垂直运输高度按檐口高度计算,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没有檐口的建筑物,算至屋顶板面,坡屋面算至起坡处。女儿墙不计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面的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水箱间、塔楼、望台等,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主体顶层投影面积30%的不计其高度。

非承包商原因造成不能从室外地坪标高搭设的,起点可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2.构筑物的垂直运输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结构最高顶面的高度。执行建筑物相应檐口高度(或独立高度)定额子目。

六、同一建筑物中有不同檐高时,用一台垂直运输机械按最高檐口高度取定;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垂直运输机械时,分别按相应檐口高度取定。

七、同一台垂直运输机械同时服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物时,仅计算一次垂直运输费用。垂直运输机械高度按最高建筑物的檐口高度确定,使用时间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物的工期确定。

八、地下室、单层建筑物、围墙垂直运输高度在3.6m以内时,不得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九、计算垂直运输费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和工期要求,综合确定垂直运输机械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使用时间,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调整。

十、塔式起重机附墙定额包含附着框及三根拉杆,按单道附墙最长一根拉杆的长度执行相应定额,拉杆长度超过9m时另行计算。

计算规则


一、卷扬机按台数与使用月数的乘积,以台·月计算。

二、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动臂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工程量区分不同的型号、檐口(提升)高度按垂直运输机械台数与使用月数的乘积,以台·月计算。

三、垂直运输机械台数。

卷扬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动臂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台数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安排,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相应垂直运输机械的台数,结算时按实际使用台数调整。

四、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时间。

卷扬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动臂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使用时间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各垂直运输机械可按合同工期(或定额工期)乘以表A.17-2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时间系数表中的系数,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确定使用月数(上述定额工期不扣除打桩、挖土的工期)。结算时,按各垂直运输机械的有效实际使用时间调整,不足月的按每月30天按比例计算。

表A.17-2 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时间系数表

五、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附墙装置。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附墙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以“道·次”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未明确的,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附墙按表A.17-3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附墙数量取定表计算,结算时按实际使用数量调整。

表A.17-3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附墙数量取定表

附注:独立高度以内不设附墙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