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取费分类

 


一、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各项取费标准与消耗量定额章节对应详见表2.1.1,取费费率详见表2.3.1。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取费标准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地基处理及桩基础工程、装配式工程、租赁项目、土石方及其他工程,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二)拆除工程取费标准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修缮工程取费标准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配套使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取费费率详见表2.3.2。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取费标准分为建筑装饰工程综合、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

1.建筑装饰工程综合适用于除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不同建筑面积及行政区域划分(市区、城镇、其他)分别取费,围墙、大门、检查井及化粪池并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计费。

2.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取费费率适用于贮水(油)池、贮仓、筒仓、水塔、倒锥壳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以及单独发承包的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围墙、大门等工程。

3.单独土石方工程取费费率适用于单独发承包的土石方工程。

(二)拆除工程取费标准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构筑物等工程中的拆除项目按相应主体工程取费标准计取。

(三)修缮工程取费标准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配套使用。

三、借用其他定额子目时,应按所借用的相应定额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计取,其他相关费用按主体工程费率标准计取。

表2.1.1 取费标准与消耗量定额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