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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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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与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24建筑装饰定额”)、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24建筑拆除定额”)、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以下简称“24修缮定额”)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编制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 (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八)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各项税费收费标准; (九)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典型工程测算数据。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修缮工程造价中已包括检验试验配合费,但未包括检验试验费(见证取样及主体结构检测费、专项检测费)。检验试验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计列,检验试验费应由建设单位和检验试验机构就检验试验内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五、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取费分类、计算规则应按本定额规定执行,取费费率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值税外,其余费率均属指导性费率。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其他项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补充或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