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二、本定额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6

(四)国家及自治区各项税费收费标准;

(五)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典型工程测算数据。

四、建设工程造价中已包括检验试验配合费,但未包括见证取样及专项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计列。检验试验费应由建设单位和检验试验机构就检验试验内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五、本定额未包括的其他项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补充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