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起重机具安装、拆除与移位,吊耳制作安装,设备制作安装胎具与加固件,共三节。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

三、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4.抱杆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附件的更换等费用,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抱杆使用费的调整应按上级定额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

1.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次。移位距离≥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计算位移费和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2.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施工期间,每座抱杆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3.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如加设灵机时,应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另计;

4.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按下表规定计算。

抱杆台次使用费

五、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六、吊耳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七、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八、胎具与加固定额子目的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根据起重量和高度按单金属抱杆,以“座”计算;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每座抱杆均乘以系数0.95。

二、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计算。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三、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

四、封头制作胎具按“封头个数”,以“个”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五、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计算。

六、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计算。

七、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重量,以“台”计算。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八、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计算。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