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一个单项工程的单位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水卫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等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确定一个工程类别。
2.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缺项时,拟定为Ⅰ类工程的项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Ⅱ、Ⅲ类工程项目,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并同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仿古建筑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特征 |
单位 |
工程类别 |
Ⅰ |
Ⅱ |
Ⅲ |
工业厂房工程 |
钢结构 |
跨度
建筑面积 |
m
m2 |
>30 |
>18 |
≤18 |
>25000 |
>12000 |
≤12000 |
其他结构 |
单层 |
跨度
建筑面积 |
m
m2 |
>24 |
>18 |
≤18 |
>15000 |
>10000 |
≤10000 |
多层 |
檐高
建筑面积 |
m
m2 |
>60 |
>30 |
≤30 |
>20000 |
>12000 |
≤12000 |
民用建筑工程 |
钢结构 |
檐高
建筑面积 |
m
m2 |
>60 |
>30 |
≤30 |
>30000 |
>12000 |
≤12000 |
混凝土结构 |
檐高
建筑面积 |
m
m2 |
>60 |
>30 |
≤30 |
>20000 |
>10000 |
≤10000 |
其他结构 |
层数
建筑面积 |
层
m2 |
— |
>10 |
≤10 |
— |
>12000 |
≤12000 |
别墅工程(≤3层) |
栋数
建筑面积 |
栋
m2 |
≤5 |
≤10 |
>10 |
≤500 |
≤700 |
>700 |
构筑物工程 |
烟囱 |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
m
m |
>100 |
>60 |
≤60 |
>60 |
>40 |
≤40 |
水塔 |
高度
容积 |
m
m3 |
>60 |
>40 |
≤40 |
>100 |
>60 |
≤60 |
筒仓 |
高度
容积(单体) |
m
m3 |
>35 |
>20 |
≤20 |
>2500 |
>1500 |
≤1500 |
贮池 |
容积(单体) |
m3 |
>3000 |
>1500 |
≤1500 |
工程特征 |
单位 |
工程类别 |
Ⅰ |
Ⅱ |
Ⅲ |
桩基础工程 |
桩长 |
m |
>30 |
>12 |
≤12 |
单独土石方工程 |
土石方 |
m3 |
>30000 |
>12000 |
5000<体积≤12000 |
(二)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的,确定工程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项指标。
1.建筑工程确定类别时,应首先确定工程类型。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型,按工业厂房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桩基础工程、单独土石
方工程等五个类型分列。
(1)工业厂房工程,指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工业建筑中,为物质生产配套和服务的实验室、化验室、食堂、宿舍、医疗、卫生及管理用房
等独立建筑物,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并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之外,如:烟囱、水塔、贮仓、水池等工程。
(4)桩基础工程,是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的稳定性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工艺,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以及其他材质的桩基础。桩基础工程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桩基础工程。
(5)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挖方或填方工程量
>5000m3、且需要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运、填等。
(6)同一建筑物工程类型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工程类型、确定其工程类别。
2.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
(1)钢结构,是指柱、梁(屋架)、板等承重构件用钢材制作的建筑物。
(2)混凝土结构,是指柱、梁(屋架)、板等承重构件用现浇或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制作的建筑物。
(3)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其工程类别。
3.工程特征:
(1)建筑物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或屋面板板顶)的高度。突出建筑物主体屋面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部分高度不计入檐口高度。
(2)建筑物的跨度,指设计图示轴线间的宽度。
(3)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
(4)构筑物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主体结构顶坪的高度。
(5)构筑物的容积,指设计净容积。
(6)桩长,指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
4.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水表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热力入户井、排水检查井、雨
水沉砂池等,按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场区大门、围墙、挡土墙、庭院甬路、室外管道支架等,按建筑工程Ⅲ类确定工程类别。
5.工业厂房的设备基础,单体混凝土体积>1000m3,按构筑物工程Ⅰ类;单体混凝土体积>600m3,按构筑物工程Ⅱ类;单体混凝土体积≤600m3、且>50m3,按构筑物工程Ⅲ类;单体混凝土体积≤50m3,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6.强夯工程,按单独土石方工程Ⅱ类确定工程类别。
二、装饰工程
(一)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特征 |
工程类别 |
Ⅰ |
Ⅱ |
Ⅲ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特殊公共建筑,包括:观演展览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场馆、高级会堂等 |
一般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文教卫生建筑、科研建筑、商业建筑等 |
居住建筑工业厂房工程 |
四星级及以上宾馆 |
三星级宾馆 |
二星级以下宾馆 |
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各种外墙干挂工程) |
幕墙高度>50m |
幕墙高度>30m |
幕墙高度≤30m |
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 |
— |
— |
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 |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装面层等施工,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施工内容。
(1)作为地面各层次的承载体,在原始地基或回填土上铺筑的垫层,属于建筑工程。附着于垫层、或者主体结构的找平层仍属于建筑工程。
(2)为主体结构及其施工服务的边坡支护工程,属于建筑工程。
(3)门窗(不含门窗零星装饰),作为建筑物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建筑工程。工艺门扇以及门窗的包框、镶嵌和零星装饰,属于装饰工程。
(4)位于墙柱结构外表面以外、楼板(含屋面板)以下的各种龙骨(骨架)、各种找平层、面层,属于装饰工程。
(5)具有特殊功能的防水层(含其下的找平层)、保温层(含其上的保护层、抗裂层),属于建筑工程;防水层、保温层以外的其他层次属于装饰工程。
(6)为整体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服务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水平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属于建筑工程;单纯为装饰工程服务的,属于装饰工程。
(7)建筑工程的施工增加(第二十章),属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的施工增加,属于装饰工程。
2.特殊公共建筑,包括:观演展览建筑(如影剧院、影视制作播放建筑、城市级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交通建筑(如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的站房建筑等)、体育场馆(如体育训练、比赛场馆等)、高级会堂等。
3.一般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如教学楼、实验楼、学校图书馆、门诊楼、病房楼、检验化验楼等)、科研建筑、商业建筑等。
4.宾馆、饭店的星级,按《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确定。
三、安装工程
根据安装工程专业特点,分为民用安装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两类。
(一)民用安装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安装工程。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消防、建筑智能、通信工程,以及民用换热站、锅炉房、泵站、变电站等。
(二)工业安装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热力设备、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业管道工程,以及以上工程附属的电气、仪表、刷油、防腐蚀、绝热等工程。
四、市政工程
(一)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
道路工程 |
Ⅰ类 |
主干道 |
1.沥青混凝土路面 |
面层厚≥12cm
面层厚≥24cm |
2.水泥混凝土路面 |
Ⅱ类 |
次干道 |
1.沥青混凝土路面 |
8cm≤面层厚<12cm
20cm≤面层厚<24cm |
2.水泥混凝土路面 |
3.广场、停车场 |
铺装面积≥10000m2 |
Ⅲ类 |
支路 |
1.沥青混凝土路面 |
面层厚<8cm面层厚<20cm |
2.水泥混凝土路面 |
其他 |
3.广场、停车场 |
面积<10000m2 |
4.自行车专用道 |
5.单独施工的人行道 |
6.运动类场地 |
7.单独施工的交通设施工程 |
桥涵工程 |
Ⅰ类 |
1.单跨跨径≥30m,或多孔跨径总长≥100m |
2.二层或桥面最高高度16m及以上的立交桥 |
3.立交箱涵顶进 |
Ⅱ类 |
1.10m≤单跨跨径<30m,或50m≤多孔跨径总长<100m |
2.桥面最高高度<16m的立交桥 |
3.人行天桥单跨径≥30m |
Ⅲ类 |
1.单跨跨径<10m,或多孔跨径总长<50m |
2.圆管涵、拱涵、盖板涵、箱涵等涵洞 |
3.人行天桥单跨径<30m |
隧道工程 |
Ⅰ类 |
断面净面积≥35m2 |
Ⅱ类 |
10m2≤断面净面积<35m2 |
Ⅲ类 |
断面净面积<10m2 |
排水工程 |
Ⅰ类 |
1.顶管工程 |
2.干管管径≥1200mm |
3.沟渠、各类地下管沟净断面≥6m2 |
Ⅱ类 |
1.600mm≤干管管径<1200mm |
2.2m2≤沟渠、各类地下管沟净断面<6m2 |
3.导向钻进拖管管径≥300mm |
Ⅲ类 |
1.干管管径<600mm |
2.沟渠、各类地下管沟净断面<2m2 |
3.导向钻进拖管管径<300mm |
给水工程 |
Ⅰ类 |
1.管道试验压力≥1Mpa |
2.管径DN≥1000mm |
Ⅱ类 |
0.7Mpa≤管道试验压力<1Mpa |
Ⅲ类 |
Ⅰ类、Ⅱ类以外其他工程 |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
燃气工程 |
Ⅰ类 |
1.高压、次高压工程 |
2.焊缝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管径≥300mm |
Ⅱ类 |
1.焊缝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管径<300mm |
2.焊缝没有无损检测要求且管径≥300mm |
Ⅲ类 |
Ⅰ类、Ⅱ类以外其他工程 |
供热工程 |
Ⅰ类 |
干管管径≥500mm,且干管总长度≥2000m |
Ⅱ类 |
1.干管管径≥500mm,且干管总长度<2000m |
2.300mm≤干管管径<500mm,且干管总长度≥2000m |
Ⅲ类 |
Ⅰ类、Ⅱ类以外其他工程 |
水处理工程 |
Ⅰ类 |
1.污水处理厂 |
设计日平均水量≥30000m3/d
设计最大流量≥10000L/s
设计最大流量≥600L/s
设计日处理水量≥50000m3/d |
2.雨水泵站 |
3.污水泵站 |
4.净水厂、取水厂 |
Ⅱ类 |
Ⅰ类以外其他工程 |
垃圾处理工程 |
Ⅰ类 |
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
日处理规模≥1200t/d
处理规模限于县级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工程 |
2.生活垃圾焚烧 |
Ⅱ类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
日处理规模<1200t/d |
路灯工程 |
Ⅰ类 |
1.路灯灯杆≥15m |
2.桥面路灯 |
3.高架桥路灯 |
Ⅱ类 |
1.路灯灯杆≥6m,且<15m |
2.桥栏装饰灯 |
3.电力、通讯线路≥双层排管,且根数≥12根 |
Ⅲ类 |
Ⅰ类、Ⅱ类以外其他工程 |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单位工程的类别划分按主体工程确定,附属工程按主体工程类别取定。
2.道路工程。
(1)道路工程按面层厚度划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如仅满足一个条件,应降低一个类别执行。
(2)小区内道路、厂(场)区道路执行市政定额时,按上述标准降低一个类别执行。
(3)道路沥青混凝土单独罩面工程,按原道路工程类别降低一个类别执行。
(4)单独施工的挡土墙按道路工程三类标准执行。
3.桥涵工程。
(1)单跨跨径指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涵洞指净跨径。
(2)桥涵工程总长指两个桥台侧墙或八字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长度)。
(3)立交箱涵顶进是指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顶进工程。
(4)涵洞是指单跨跨径<5m,或多孔跨径总长<8m的桥涵。
(5)地下人行通道采用明挖工艺施工的参照箱涵类别标准执行,采用暗挖工艺施工的参照隧道类别标准执行。
(6)地下车行通道采用明挖工艺施工的按桥涵Ⅱ类标准执行。<2023动态调整修订:增加说明>
4.隧道工程中隧道断面积指隧道设计尺寸净面积,不含<2023动态调整修订:隧道工程中隧道断面积指隧道设计开挖尺寸净面积,不含>预留变形量和允许超挖量。
5.给水工程按管径划分工程类别,施工设计图中各段输、配水主干管所连接的各类管径支管(包括各类进户、附属设备、联络、与原设管等的连接管),其发生各项工程量,均按所属各段输、配水主干管执行同一工程类别取费。
6.排水工程。
(1)排水管道工程按主干管的管径确定工程类别。若管道中同时存在多种管径时,管道长度按管径DN≥1200mm、管径DN≥600mm、管径DN<600mm三段分别累计,以三者最大长度段为划分依据,确定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工程。若仅有管径≥φ600mm管道时,以二者数值最大者为准。
(2)顶管工程、拖管工程、沟渠、各类地下管沟,均按排水工程类别单独确定。
(3)单独施工的河道清淤、河道及护岸铺砌按排水工程三类标准执行。
7.供热工程中总干管长度指供回水管之和。
8.垃圾处理工程中垃圾卫生填埋渗滤液处理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时单独确定工程类别,参照水处理工程的类别标准执行。
9.水处理工程中污水处理厂、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净水厂中的所有构筑物、市政管线均按主体项目类别取费;地上建筑物执行土建、装饰工程定额及相应取费。
10.路灯灯杆≥15m的数量占总工程量20%及以上且≥5盏时,工程类别可确定为路灯Ⅰ类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
(一)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
划 分 标 准 |
Ⅰ类 |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养护、假山工程、园路园桥工程及景观小品工程四项内容 |
Ⅱ类 |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养护、假山工程、园路园桥工程及景观小品工程中其中三项内容 |
Ⅲ类 |
Ⅰ类、Ⅱ类之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 |
(二)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工程内容中的假山工程,是指定额中湖石假山、黄石假山、石峰、石笋及塑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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