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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
一、《山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二册,包括: 第一册建筑和装饰工程; 第二册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含标准段、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端部井等)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四、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SD01-31-2016)、《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D02-31-2016)以及《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SDA1-31-2016)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的。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我省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工期安排编制的,反映当前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的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操作损耗及堆放损耗等。 3.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4.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八、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定额中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置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配程度,并结合我省实际综合确定。 2.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凡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九、本定额工作内容仅对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除管廊本体配套的安装工程外,管廊内铺设的其他专业管线、线路套用相关专业定额。
十一、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移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十二、若以初步设计文件依照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依照本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时,应计取概算幅度差。 十三、本定额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数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数本身。 十四、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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