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为加快山东省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我省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省辖市、县级市、县城、中心镇等的各种环境卫生作业计价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可作为我省编制环卫作业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以及确定结算价的依据和参考。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合理的作业时间和劳动组织、多数城市机械装备程度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我省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平均消耗水平。对于未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区域,在执行过程中,应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定额包括:

第一部分 《山东省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山东省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适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第二部分 《山东省环境卫生作业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第三部分 《山东省环境卫生作业计价定额编制说明》;

附录一 材机价格取定表;

附录二 作业机械台班单价表。

六、本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中,己包含环境卫生作业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己包含在项目的费用中。

七、本定额未包括各类停车场水、电、修缮、租赁等相关费用。

八、本定额中人工消耗量以《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中环卫[2008]04号)为基础,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工日单价取定为105元/工日,各地区由于水平差异,人工工日单价可进行动态调整。

九、本定额中材料单价,是根据编制期市场价格水平综合取定的。若实际材料单价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定额中材料单价可以按实调整。

十、本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

十一、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补充,并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十二、本定额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其本身;凡注明“××以外” 或“××以上”均不包括其本身。

十三、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