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册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生活用给排水、采暖、室内空调水、燃气管道系统中的管道、附件、配件、器具及附属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本分册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修订);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10;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6.《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2010;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10.《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18;
11.《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98-2014;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376-2012;
1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1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16.《医疗气体系统技术规程》GB 50751-2012;
17.《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18.《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计量规程》GB 50736-2012;
19.《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
20.《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
21.《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
22.《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2008;
23.《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2013;
2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
25.《建筑给水排水薄壁不锈钢管连接技术规程》CECS 277-2010。
三、本分册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泵房、站类管道以及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空调制冷机房的管道,管道焊缝热处理、无损探伤,医疗气体管道执行H《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本分册定额未包括的采暖、给排水设备安装执行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C《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等相应项目。
3.给排水、采暖设备、器具等电气检查、接线工作,执行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本分册定额凡涉及到管沟、工作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以及混凝土管道、水泥管道安装执行相关定额项目。
四、下列费用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中人工占35%,机械占5%。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该费用。
2.操作高度增加费: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3.6m为限,超过3.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操作物高度(m)
|
≤10
|
≤30
|
≤50
|
系数
|
1.10
|
1.20
|
1.50
|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在檐口高度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进行安装增加的费用,按±0以上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计算,费用全部为人工。
建筑物檐高(m)
|
≤40
|
≤60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200m以上每增20m
|
建筑物超高系数(%)
|
2
|
5
|
9
|
14
|
20
|
26
|
32
|
38
|
44
|
6
|
4.在地下室内(含地下车库)、暗室内、净高<1.6m楼层、断面<4m2且>2m2隧道或洞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2。
5.在管井内、竖井内、断面≤2m2隧道或洞内、封闭吊顶天棚内进行安装的工程,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16。
6.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系统工程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其中人工、机械各占35%。
7.空调水系统调整费按空调水系统工程(含冷凝水管)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其中人工、机械各占35%。
五、本分册定额与市政管网工程的界线划分
1.给水、采暖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或以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2.室外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3.燃气管道,以计量总表或用地红线为界。
六、本分册定额项目中,均包括安装物的外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