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本定额所使用土壤分类见下表

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量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量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量用撬棍挖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
极软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2.各种半成岩
软质岩 软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2.中等风化一强风化的较软岩
3.未风化一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较软岩 1.中等风化一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用爆破法开挖
2.未风化一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硬质岩 较硬岩 1.微风化的坚硬岩  用爆破法开挖
2.未风化一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坚硬岩 未风化一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三、本定额木材分类

一类:红松、杉木。

二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楸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楝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

四类:柞木(稠木、青冈)、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是按特细砂编制、现场搅拌砂浆按(特)细砂编制,计算时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附录》换算。

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对预拌砂浆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分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十二、本定额暂无IO内容,序号不作变动,特此说明。

本册未编制的相关工程执行定额指引

序号 未编制的相关工程 执行2020定额册相应项目
1 混凝土化粪池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附录》
2 石方爆破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附录》
3 空斗墙、空花墙工程,木楼梯、木构件运输工程,小青瓦、平瓦、筒瓦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仿古建筑工程》
4 砖散水、地坪、石坡道、屋面覆土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园林绿化工程》
5 金属结构工程,彩钢夹芯板、采光板、压型钢板屋面板工程,轻质隔墙板工程,钢管、型钢混凝土柱中的钢管、型钢制作与安装工程,铝合金模板,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
6 碾压石渣及土方,砖砌检查井、石护坡工程,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强夯地基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
7 成品钢筋工程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一绿色建筑工程》
8 钢支撑安装、拆除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