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砌筑工程

 


A.4.5 相关问题及说明

1 “砖基础”项目适用于柱基础、墙基础、管道基础等。

2 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 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拆除,随墙门窗不回收利用时,门窗拆除不单独列项,砌体拆除工程量不扣除门窗所占体积;门窗回收利用时,门窗拆除应按本标准附录A.15门窗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砌体拆除工程量扣除门窗所占体积。

4 墙体拆砌适用于各类墙体新砖添配率≤50%的局部拆除及砌筑工程,新砖添配率>50%时,分别按拆除与砌筑工程编码列项。

5 勾缝均考虑为混水墙原浆勾缝,若加浆勾缝则按本标准附录A.13墙、柱面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6 砖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7 砖(石)地沟、明沟,若设计施工有防水要求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9屋面及防水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8 未明确列项的砌体拆砌、砌体砌筑工程应按其他砌体拆砌、其他砌体砌筑编码列项。

9 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10 “石台阶”项目包括石梯带(垂带),不包括石梯膀,石梯膀应按石挡土墙项目编码列项。

11 附墙烟囱、通风道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同材质墙体体积内。当设计规定孔洞内需抹灰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13墙、柱面工程项目编码列项。

12 “轻质墙板”适用于框架、框剪结构中的内外墙或隔墙。

13 砖墙、砌体墙等加筋、墙体拉结筋的制作、安装,应按本标准附录A.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4 如涉及局部拆除、修补、新做情况,需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自行增加关于“施工部位”的描述内容。

15 项目特征中拆除要求是指保护性拆除或非保护性拆除,保护性拆除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其回收比例。

16 如有利旧情况,应明确利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