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标准的条款是房屋修缮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工程计量


3.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在工程计量时,应结合拟修缮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计量单位,在同一个修缮项目中,有多个单位工程的相同计量单位必须保持一致。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2 本条规定了工作内容应按以下三个方面规定执行:

1 本标准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不应另行计算。

2 本标准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 本标准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4.1.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项目编码以五级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由编制人根据拟修缮工程的工程类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从001开始,共999个编码可供使用。如:910201001001。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其计量按本标准附录A、B、C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能反映拟修缮工程的实际,既应反映图纸设计做法还应符合规范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