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有关技术标准;

3 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本标准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3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台”“套”“组”“系统”“份”“座”“攒”等为单位,取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