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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说明 |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消耗量标准)市政工程》第五册“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内容包括:水处理构筑物,水处理设备,模板工程三章共614个子目。
二、本标准适用于北京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中水、排水工程厂、站水处理构筑物等工程。
三、装饰工程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降水工程等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子目;桩基工程执行第三册《桥梁工程》相应子目。
四、水处理厂、站内的建筑物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水处理构筑物上存在建筑物的,水处理构筑物与上部建筑以水处理构筑物结构顶设计标高为界划分。
五、民用建筑工程中的水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六、本标准中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本标准不同时,允许换算。
七、本标准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子目。
八、本标准中的材料材质、型号、规格、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标准不同时,允许换算。
九、金属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价格包括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
十、本标准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十一、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本标准中其他材料费以材料消耗量中不带括号的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为基数按“%”计算。
十二、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