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共分七部分二十八册,包括:

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仿古建筑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 工程共十二册

04市政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共五册

05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共一册

06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工程,机电工程共七册。

二、本标准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计价依据的基础上,补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和通用图集,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本市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状况、施工艺水平、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等进行编制的。

三、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仿古)、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含整体更新改造)、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平原造林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四、本标准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五、关于人工

1.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标准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关于材料

1.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材料。

2.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其中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七、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合理配备的常用机械、本市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本标准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作制计算。

八、本标准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九、本标准中不包括施发生的水电。

十、本标准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量以“台、块、个、套、件、根、组、系统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取整数。

本标准各章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以其规定为准。

十一、本标准中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