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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说明 |
一、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通风、空调工程。
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二册《刷油 防腐蚀 绝热工程》相应项目,其中油漆工程量按附录中油漆工程量表执行。(京建发〔2022〕373号 勘误第一期修改) |
三、本标准未包括过跨风管落地支架的制作安装,若设计要求,执行第一章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相应子目。
四、本标准通风设备为专供民用工程配套的各种风机,其他工业用风机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五、本标准设备安装未包括基础浇筑及二次灌浆,基础浇筑执行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项目;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六、本标准安装在支吊架上的木衬垫,安装已包含在支吊架工作内容中,木衬垫消耗量另行计算。
七、本标准不包括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另行计算。
八、本标准均不包括施工、试验、空载、试车用水和用电,不包括带负荷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试运转所需油(油脂)、气等内容,另行计算。
九、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乘下列系数计算超高降效增加费:
操作高度 |
10m以内 |
30m以内 |
50m以内 |
超高系数 |
0.10 |
0.20 |
0.50 |
十、高层建筑施工,本标准人工消耗量基于不同建筑物檐高综合测定编制。
十一、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本标准中其他材料费以材料消耗量中不带括号的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为基数按“%”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