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0 章 总则 |
第 101 节 通则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1 的规定执行。
表 101 通 则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计量 | 工程内容 |
101 | 通则 | |||
101-1 | 保险费 | |||
1.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保 险费率及保费计算方法办理建筑 | ||||
工程一切险,根据保险公司的保 | ||||
-a | 按合同条款规 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 总额 | 单金额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2.保险期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和雇 用人员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 | 根据合同条款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 |
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 ||||
-b | 按合同条款规 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 总额 | 1.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费计算方法办理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金额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2.保险期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及 缺陷责任期 | 根据合同条款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
第 102 节 工程管理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2 的规定执行。
表 102 工程管理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计量 | 工程内容 |
102 | 工程管理 | |||
102-1 | 竣工文件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条款规定 进行编制 |
102-2 | 施工环保费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2.11 小 节及合同条款规定落实环境保护 |
102-3 | 安全生产费 | 总额 | 按投标价的 1.5% (若招标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 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以总额为单 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2.13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落实安全生产 |
102-4 | 信息化系统(暂估价) | 总额 | 以暂估价的形式按总额计量 | 1.工程信息化系统的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 2.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劳务 |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3 的规定执行。
表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计量 | 工程内容 |
103 | 临时工程与设施 | | | |
103-1 |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 护)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3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临时道路的修建、养护与拆除 |
103-2 | 临时占地 | 总额 | 1.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2.取、弃土(渣) 场的绿化、结构防护及排水在相应章节计量 | 1.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4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及使用临时占地,并进行复垦; 2.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渣)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 时便道、便桥等 |
103-3 |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2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临时供 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 |
103-4 |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2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电信设 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
103-5 | 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103.02 小节及合同条款规定完成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与拆 除 |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4 的规定执行。
表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计量 | 工程内容 |
104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
104-1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1.承包人驻地建设包括: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工地试验室、车间、工作场地、预制场地、仓库与储料场、拌和场、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等; 2.驻地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3.工程交工时,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将驻地移走、清除、恢复原貌 |
本节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项计量规则应按表 105 的规定执行。
表 105 施工标准化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计量 | 工程内容 |
105 | 施工标准化 | |||
105-1 | 施工驻地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节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
105-2 | 工地试验室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节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
105-3 | 拌和站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节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
105-4 | 钢筋加工场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节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
105-5 | 预制场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节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
105-6 | 仓储存放地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节 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
105-7 | 各场(厂)区、 作业区连接道路及施工主便道 | 总额 | 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105 节施工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