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交发[2019]13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文件

 

津交发[2019]13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公路主管部门、各公路管理单位、各公路建设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 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38332018), 为了加强天津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结合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管理工作。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均按交通运输部2018 年的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执行。

(二) 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应执行原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

(三)工程调整概算、设计变更预算等相关造价文件应与批复概算、预算时采用的编制办法、定额保持一致。

三、人工费、材料费

(一)人工费中的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134.13 元/工日执行,该人工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人工工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天津市政公路工程造价信息》中公路工程指导价格计算。

四、措施费

措施费中天津地区不计取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和工地转移费两项费用。

五、规费

(一)规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组成。

(二)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下表费率执行。今后按国家和本市最新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规费费率表

 

规费名称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合计

费率(%)

16

0.5

10.5(0.5)

1.1

12

40.1

 

六、税金

税金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6号执行,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

七、其他

(一)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内容,均按交通运输部2018年的编制办法执行。

(二)本补充规定由天津市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