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交函[2019]344号) |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川交函〔2019〕34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
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 (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 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 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 以下简称“新计价标准”)的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的具体 情况,现将贯彻执行新计价标准配套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下简称《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 编制、审查、审核、批复均执行新计价标准及其配套文件(2019年5月1日前已申请批复的除外)。
二、人工工日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结果,全省人工工日单价按照地区分类标准和地区分类系数执行:
四川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地区分类标准
地区分类 | 人工工日单价(元/工日) |
I类 | 101 |
II类 | 115 |
III类 | 135 |
四川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地区分类系数
地区 | 分类 | 分类系数 | |
成都 | 市辖区、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津、 都江堰 | I类 | 1.01 |
筒阳、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彭州 | 0.94 | ||
自贡、泸州、德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 绵阳、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 攀枝花 | |||
乐山(马边、峨边、金口河)、攀枝花(盐边)、甘孜州 (泸定)、凉山州(盐源、甘洛、雷波)、阿坝州(九寨 沟) | II类 | 1.02 | |
凉山州 | 西昌、德昌、会理、会东 | 0.87 | |
宁南、普格、喜德、冕宁、越西 | 0.93 | ||
布拖、金阳、昭觉、美姑、木里 | 1.21 |
地区 | 分类 | 分类系数 | |
汶川、理县、茂县 | 0.93 | ||
阿坝州 | 马尔康、松潘、金川、小金、黑水 | 1.21 | |
壤塘、阿坝县、若尔盖、红原 | III类 | 1.09 | |
甘孜州 | 康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新龙、德格、 白玉、巴塘、乡城 | II类 | 1.21 |
稻城、雅江、甘孜、得荣 | III类 | 1.09 | |
石渠、色达、理塘、 | 1.21 |
各地区人工工日单价标准按照地区分类标准和分类系数确定。如:康定为115x1.21=139.15元/工日。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三、措施费、规费及工程其他费取费标准
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见下表:
措施费、规费及工程其他费取费标准
费用类别 | 费用名称 | 取费标准 | |
措施费 | 冬季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
雨季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 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
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 不计 | ||
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 | 不计 | ||
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费用类别 | 费用名称 | 取费标准 |
施工辅助费 | 部颁费率 | |
工地转移费 | 部颁费率 | |
企业管理费 | 基本费用 | 部颁费率 |
主副食运费补贴 | 部颁费率 | |
职工探亲路费 | 部颁费率 | |
职工取暖补贴 | 部颁费率 | |
财务费用 | 部颁费率 | |
规费 | 养老保险费 | 省发标准 |
失业保险费 | 省发标准 | |
医疗保险费 | 省发标准 | |
工伤保险费 | 省发标准 | |
住房公积金 | 省发标准 | |
利润 | 部颁费率 | |
税金 | 部颁费率 | |
专项费用 | 施工场地建设费 | 部颁费率 |
安全生产费 | 部颁费率 |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部颁费率 |
注:1.规费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费率按四川省发布标准:16%、0.6%、9%、1.3%进行取 费,住房公积金按四川省发布标准5%-12%的区间均值,四舍五 入后按9%进行取费。标准发生调整时,从其新规定。
2.安全生产费费率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准:1.5%进行取费。标准发生调整时,从其新规定。
四、有关事项
1.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本《通知》施行后,厅原发布的《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 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 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 412号)同时废止。
3. 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 意见,请及时函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80号,邮编:610041)
抄送: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