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交发[2019]90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

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 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结合我 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 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黑交发[2008]40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省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黑交 发[2008]132号)》、以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黑交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2019年5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按原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起编制或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须采用本次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

本《补充规定》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 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2号,邮政编码:150008),以便修订时研用。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6日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我省各市(地)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单价

黑龙江省各(市)地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

地区

单位

单价

1

哈尔滨

 

100.54

2

齐齐哈尔

 

97.58

3

牡丹江

 

98. 67

4

佳木斯

 

98. 56

5

大庆

 

100. 89

6

伊春

/工日

97. 41

7

鸡西

102. 68

8

鹤岗

 

104.41

9

双鸭山

 

100.86

10

七台河

 

99. 93

11

绥化

 

95. 39

12

黑河

 

101.29

13

大兴安岭

 

107. 44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 30号)要求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 等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经过对我省公路建设劳动力市场价格调研及测算工作,调整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 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如下:


在编制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时人工费单价按上表所列执行,一条路线通过不同行政区域时, 应分别计取人工费单价或按路线长度加权计算人工费单价。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 铁路运输运杂费

1.铁路货物运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发改价格〔2017〕2163号文《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铁路货物装卸费(铁路站内)按铁道部铁运〔2005〕5 号文《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 关于车船税

车船税按照《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100号)规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与方法执行。

四、 措施费

1.我省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

2.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当公路工程位于嫩江沙地时计取此项费用,其他地区不计取。项目所在地的覆盖度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公路 工程勘察设计时确定。

五、 规费

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1)养老保险费 20.0%

(2)失业保险费 1.0%

(3)医疗保险费 6.0%

(4)住房公积金 5.0%

(5)工伤保险费 1.5%

六、其他

《补充规定》中的各种费用及费率标准为现行规定标准,在《补充规定》使用期,如国家相关部委或我省发布 新的标准及其他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