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交建管[2019]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晋交建管发〔2019〕28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
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基本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指导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工作,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基本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及其配套定额(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以下简称“部新编办及定额”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总则

(一)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二)公路管理、养护、服务房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有关 计价依据;工程建设其他费执行部新编办和本补充规定。

(三)概算、预算应进行概算与估算、预算与概算对比分析, 说明投资变化情况及原因。

二、取费标准

(一)人工费:我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曰单价(含机械工) 按100. 8元/工曰执行。人工工曰单价仅作为编制估、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材料费:

①运杂费:汽车运输运价,按照表1计算。

汽车运输运价表      1

全程运距L)

L15

L>15

/t·l 15km

每增运1km (元/t·km)

地方材料

8.0

 

外购材料

18.3

0.45

沥青、爆破材料

26.7

 

注:⑴运价中含装卸费;

⑵外购材料:除沥青、爆破材料之外的全部外购材料;

⑶沥青、爆破材料:指沥青、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②材料场外运输操作损耗:汽车运输按一次装卸计算。

(三) 工地转移费:工地转移距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 30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00km 计算。

(四) 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險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 保险费,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2的费 率计算。规费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企业 实际缴纳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   表2

规费名称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费率

16

0. 7

7. 5

8. 5

1. 1

(五)主副食运费补贴综合里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 20km计算,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及改扩建工程,按15km计。

 

(六) 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计列。

(七)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由现公路管养单位实施的改(扩)建工程,按部新编办规定 费率的70%计列。

(八) 研究试验费:

应明确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列支的费用。

(九) 拆迁管理费:

按拆迁补偿费的2%计列。

三、其他

(一)执行时间和要求。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及已批准 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 变更和调整概算(如有应与原批准的计价标准一致。

2.自本补充规定发布后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根 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工可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 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2 )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项目,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3)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起报审的项目,其估、概、预算 编制均应执行部新编办及定额。

公路养护工程仍执行原规定,待相关依据出台后从其规定。

估算指标中的绿化工程部分按山西省地方标准《公路 绿化工程估算指标》DB14/T 1108-2015)执行,标准发生调整 时,从其新规定。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曰起实施;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3〕229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工程营 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16〕183号)同时废止。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规 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 本补充规定的曰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山西省交通运输 厅负责。

 

抄送:厅领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