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采暖、给排水设备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给水设备、气压罐、太阳能集热装置、地源(水源、气源)热泵机组、除砂器、水处理器、水箱自洁器、水质净化器、紫外线杀菌设备、热水器、开水炉、消毒器、消毒锅、直饮水设备、组装水箱、塑料检查井等安装项目。

二、本章设备安装项目中均包括设备本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管道、附件、部件的安装和单机试运转或水压试验、通水调试等内容。均不包括与设备第一个连接点法兰或接口以外的管道安装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设备安装项目中包括与本体配套的压力表、温度计等附件的安装,如实际未随设备供应附件时,其材料另行计算。

三、给水设备、地源热泵机组均是按整体组成安装编制的。给水设备适用于变频给水设备、稳压给水设备、无负压给水设备。

四、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地埋管成孔项目适用于有效深度100m内的垂直地埋管成孔,项目包括泥浆池及排浆沟槽开挖,但不包括施工中产生的污水、冲洗水及其他施工用水排入临时沉淀池的泥浆水沉淀处理和外运。入岩增加按实际入岩深度套用相应项目。

五、本章动力机械设备单机试运转所用的水、电耗用量应另行计算;静置设备水压试验、通水调试所用水耗量已列入相应项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六、组装水箱的连接材料是按随水箱配套供应考虑的。

七、本章设备安装项目中均未包括减震装置、机械设备的拆装检查、基础灌浆、地脚螺栓的埋设,若发生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八、本章设备安装项目中均未包括设备支架或底座制作安装,如采用型钢支架时,应执行本册第十章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相应项目,混凝土及砖底座,应执行《陕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相应项目。

九、随设备配备的各种控制箱(柜)、电气接线及电气调试等,应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十、太阳能集热器是按集中成批安装编制的,如发生4m2以下工程量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

十一、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面正或负10m时,应按相应安装项目人工和机械费乘以下表规定系数计算。

系数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给水设备安装,应按同一底座重量计算,区分设备的不同重量,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套”为计量单位。

二、太阳能集热装置,区分平板式、全玻璃真空管型式,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m2”为计量单位。

三、地源热泵机组:

1.地源热泵机组安装,应区分设备不同重量,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2.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地埋管成孔及回填,应区分地埋管的不同公称外径,按设计图示有效成孔深度,分别以“10m”为计量单位。

3.地埋塑料管热熔安装,应区分单U型、双U型按设计图示长度,分别以“10m”为计量单位。

4.地源热泵用塑料集(分)水器安装,应区分集(分)水器的公称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四、除砂器安装,应区分水处理量,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五、水处理器安装,应区分进口管径的不同,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六、水箱自洁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七、水质净化器安装,应区分罐体的不同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八、紫外线杀菌设备安装,应区分进口管径的不同,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九、蒸汽间断式开水炉、容积式热交换器安装应区分型号/容积,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电热水器安装,应区分挂式、立式及不同型号,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一、消毒器安装,应区分湿式、干式及规格的不同,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二、消毒锅安装,应区分型号的不同,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三、直饮水设备安装,应区分设备供水量的不同,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四、组装水箱、成品水箱安装,应区分水箱总容量的不同,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五、塑料检查井安装,应区分井筒直径的不同,按设计图示数量,分别以“座”为计量单位。

十六、矩形钢板水箱、圆形钢板水箱制作,应区分水箱的不同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分别以“100kg”为计量单位。

十七、水箱冲洗消毒,按水箱容量分别以“m3”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