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调试等项目。

二、本章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3.《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T/CECS 151—2019;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07;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

9.《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

10.《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DB 61/T5130—2025;

11.《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

1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GB/T 50838—2015(2024年版);

1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2008;

1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标准》GJD-201—2006。

三、本章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阀门、套管、支架、不锈钢管、铜管等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本册第四章“给排水工程”相应项目。

2.管道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现行陕西省《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相应项目。

四、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管道以在管廊本体内安装为主,以管廊外墙外边缘为界;管廊外管道执行《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相应项目。

2.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

五、水灭火系统:

1.水灭火系统适用于综合管廊设置的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各种组件、消火栓等安装。

2.管道安装相关规定:

(1)钢管(法兰连接)安装项目中包括管件及法兰安装,但管件、法兰数量应按设计图纸用量另行计算,螺栓按设计用量加3%损耗计算;

(2)若设计或规范要求钢管需要镀锌,其镀锌及场外运输另行计算;

(3)管道安装(沟槽连接)已包括直接卡箍件安装,其他沟槽管件另行执行相关项目;

(4)消火栓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项目中包括管件安装,管件主材依据设计图纸数量另计工程量;

(5)消火栓管道采用钢管(沟槽连接)时,执行水喷淋钢管(沟槽连接)相关项目。

3.沟槽式法兰阀门安装执行沟槽管件安装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4.报警装置安装项目,项目中已包括装配管、泄放试验管及水力警铃出水管安装,水力警铃进水管。按图示尺寸执行管道安装相应项目;其他报警装置适用于雨淋、干湿两用及预作用报警装置。

5.水流指示器(马鞍型连接)项目,主材中包括胶圈、U型卡;若设计要求水流指示器采用丝接时,执行本册第四章“给排水工程”丝接阀门相应项目。

6.喷头、报警装置及水流指示器安装项目均按管网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考虑的,项目中已包括丝堵、临时短管的安装、拆除及摊销。

7.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项目中包括法兰接管及弯管底座(消火栓三通)的安装,本身价值另行计算。

六、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综合管廊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中的管道、管件、系统装置及组件等的安装。

2.项目中的无缝钢管、钢制管件、选择阀安装及系统组件试验等适用于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遇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3.管道及管件安装项目:

(1)中压加厚无缝钢管(法兰连接)项目包括管件及法兰安装,但管件、法兰数量应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螺栓按设计用量加3%损耗计算。

(2)若设计或规范要求钢管需要镀锌,其镀锌及场外运输另行计算。

4.气体灭火系统管道若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时,管道及管件安装执行《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相应项目。

5.贮存装置安装项目,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瓶的安装固定支框架、系统组件(集流管,容器阀,气、液单向阀,高压软管)、安全阀等贮存装置和驱动装置的安装及氮气增压。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不需增压,执行本定额时应扣除高纯氮气,其余不变。称重装置价值含在贮存装置设备价中。

6.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露报警开关、配重及支架安装。

7.管网系统包括管道、选择阀、气液单向阀、高压软管等组件。管网系统试验工作内容包括充氮气,但氮气消耗量另行计算。

8.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费执行第四章相应项目。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综合管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额均包括以下

工作内容:

(1)设备和箱、机及元件的搬运,开箱检查,清点,杂物回收,安装就位,接地,密封,箱、机内的校线、接线、压接端头(挂锡)、编码,测试、清洗,记录整理等。

(2)本体调试。

3.安装定额中箱、机是以成套装置编制的,柜式及琴台式均执行落地式安装相应项目。

4.闪灯执行声光报警器。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报警控制器按点数执行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安装。

(2)探测器模块按输入回路数量执行多输入模块安装。

(3)剩余电流互感器执行相关电气安装项目。

(4)温度传感器执行线性探测器安装项目。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不包括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安装内容,发生时执行本册第二章“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火灾报警控制微机安装中不包括消防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内容。

八、消防系统调试:

1.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防火控制装置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的全系统检测、调整和试验。

2.定额中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另行计算。

3.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点数以执行切除非消防电源的模块数量确定点数。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水灭火系统:

1.管道安装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2.管件连接分规格以“10个”为计量单位。沟槽管件主材包括卡箍及密封圈以“套”为计量单位。

3.喷头、水流指示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按安装部位、方式、分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4.报警装置、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均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报警装置、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分形式,按成套产品以“组”为计量单位;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陕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5)》附录一。

5.末端试水装置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规格以“组”为计量单位。

6.灭火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形式以“具”“组”为计量单位。

二、气体灭火系统:

1.管道安装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2.钢制管件连接分规格,以“10个”为计量单位。

3.气体驱动装置管道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以“10m”为计量单位。

4.选择阀、喷头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规格、连接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5.贮存装置、称重检漏装置、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以“套”为计量单位。

6.管网系统试验按贮存装置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报警系统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点型探测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个”“对”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红外光束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在计算时一对为两只。

3.线型探测器依据探测器长度、信号转换装置数量、报警终端电阻数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分别以“m”“台”“个”为计量单位。

4.空气采样管依据图示设计长度计算,以“m”为计量单位;极早期空气采样报警器依据探测回路数按设计图示计算,以“台”为计量单位。

5.区域报警控制箱、联动控制箱、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联动控制主机、报警联动一体机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区分不同点数、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消防系统调试:

1.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区分不同点数根据集中报警器台数按系统计算。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统,其点数按具有地址编码的器件数量计算。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调试按消防广播喇叭及音箱、电话插孔和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的数量分别以“10只”或“部”为计量单位。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按水流指示器数量以“点(支路)”为计量单位;消火栓灭火系统按消火栓启泵按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消防水炮控制装置系统调试按水炮数量以“点”为计量单位。

3.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按调试、检验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量总数计算,以“点”为计量单位。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是由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等组成的灭火系统按气体灭火系统装置的瓶头阀以“点”计算。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按模块点数执行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相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