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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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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一般说明 1.土壤及岩石定额子目,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2.人工及机械土方定额子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岩石按照不同分类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岩石分类详见分类表。 岩石分类表
①软质岩综合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 ②岩石分类按代表性岩石的开挖方法或者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确定,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3.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4.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 黏性淤泥与不黏附工具的砂性淤泥。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5.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设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7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 为沟槽;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基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m2以内为基坑; 超出上述范围的则为一般土石方。 6.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7.人工一般石方、沟槽、基坑石方的定额子目已综合各种施工工艺(包括人工凿打、风镐、水钻、切割),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8.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9.本章与道路土石方同时施工时,按路床以上为道路土石方,以下为管廊土石方划分。 二、土石方工程 (一)人工土石方 1.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人工挖一般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100m3
注:深度超过6m以上时,在原有6m深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6.01工日,石方深度每增加1m,每100m3增加7.08工日;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 3.人工挖沟槽、基坑当上层土方深度超过3m时,下层石方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100m3
4.人工挖基坑、沟槽土石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 分按8m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 分按8m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在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层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5.人工挖淤泥、流砂沟槽(基坑)按土方相应定额项目乘系数1.4。 6.支挡土板项目分别是按密撑和疏撑钢支撑综合编制的,实际间距及支撑材质不同时,不作调整。 7.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8.支撑项目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编制,如一侧支挡土板时,人工乘以系数1.33。 9.人工摊座、修整边坡项目,只适用于石方爆破工程。 10.人工剔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人工凿较硬岩子目乘以系数1.8执行。 (二)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石方项目是按各类机型综合编制的,执行本定额均不作调整。 2.机械作业的坡度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坡度不同时,不作调整。 3.机械挖运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用降水措施后,机械挖运土定额不作调整。 4.机械挖运土方定额项目适用于一般土方的挖运,机装机运土方定额项目适用于松土的装运。 5.人装(机装)机械运土、人装机械运石渣定额项目中不包括开挖土石方的工作内容。 6.机械挖沟槽(坑)土方、石方项目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7.在经压实后的回填区进行沟槽开挖执行土石方开挖相应定额项目。 8.机械不能施工的土石方部分(如:死角等),按相应的人工挖土项目乘以系数1.5;人工凿石子目按相应的乘以系数1.2。 9.机械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助机械费用按实计算。 10.人装机运或机装机运土方运距在500m内时,分别执行人装机运或机装机运土方运距1000m内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 11.机械凿打一般石方、槽(坑)石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需摊座或上面有结构物时,应计算人工摊座费用,执行人工摊座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6。 12.机械土石方工程的全程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1)全程运距100m以内: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机械行驶的最短距离计算。 (2)全程运距500m以内及全程运距500m以上: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循环路线的二分之一计算。 13.爆破子目按一般环境石方爆破和城镇及复杂环境石方爆破编制。 14.城镇及复杂环境石方爆破按A、B类编制。 (1)A类是指爆破范围至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距离50m以内,或至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重要设施、民房、办公楼、厂房等距离10m以内。 (2)B类是指爆破范围至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 、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距离大于50m、小于或等于100m,或至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重要设施、民房、办公楼、厂房等距离大于10m、小于或等于50m。 15.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适用于有设计要求的一般石方爆破。采用光面爆破和预裂爆破后不再计算允许超挖工程量。 16.沟槽、基坑石方爆破项目是按深度2m编制的,深度在4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3,深度在6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5,深度在8m以内人工乘以系数1.6,深度超过8m时人工乘以系数1.8。 17.沟槽爆破和基坑爆破定额项目已综合考虑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18.雷管、炸药配送费按实计算。 三、回填 1.本定额人工回填,按电动夯实机夯实编制。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壤、岩石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并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量内一并计算。 3.机械不能施工的部分(如:死角等)采用人工开挖时,应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注:上表所列工程量系指一个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范围的挖方总量。 4.土方天然密实、压实后、松填、虚方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5.石方天然密实、虚方、松填、码方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石方体积折算表
6.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7.一般土石方按图示尺寸加放坡工程量以立方米计算。 8.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等以立方米计算; 9.沟槽、基坑土方的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如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放坡系数计算:
注:沟槽深度按设计基础或垫层底面高程开始计算。 10.沟槽土石方加宽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图示尺寸加工作面宽度以立方米计算。沟槽每侧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11.人工摊座和修整边坡工程量,以设计规定需摊座和修整边坡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2.一般石方爆破按图示尺寸加被开挖坡面允许超挖18cm以立方米计算。 13.沟槽、基坑石方爆破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工作面宽度以立方米计算。 14.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5.回填土、石碴碾压工程量,按填方区压实后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6.沟槽、基坑回填按下列方法以立方米计算:槽、坑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件体积; 17.余方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余方运输体积=挖方体积-回填方体积(折合天然密实体积)。 18.挖地槽、地坑支挡土板, 按图示槽、坑底宽尺寸,单面支挡土板加100mm,双面支挡土板加200mm,以槽、坑垂直的支撑面,以平方米计算。如一侧支挡土板时,按一侧的支撑面积计算工程量。 支撑板工程量和放坡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 19.盖挖土石方按设计结构外围断面面积乘以设计长度以立方米计算,其设计结构外围断面面积为结构衬墙外侧之间的宽度乘以设计顶板底至底板(或垫层)底的高度。 |